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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006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
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該百分比之限
制,是否不包含對政府機關、學校(含公私立)或行政法人之獎助或捐贈
疑義乙案」之說明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
          所為之獎助或捐贈,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該百分比之限制,是
          否不包含對政府機關、學校(含公私立)或行政法人之獎助或捐贈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108  年 1  月 3  日高市文發字第 10830020800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21 條規定:「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
              贈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
              則(第 1  項)。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
              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一、獎
              助或捐贈予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二、獎助或捐贈支出來源,屬於
              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財產。三、其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在一定
              金額以下。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第 2  項)。前項第 3
              款之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第 3  項)。違反第 2  項規定者
              ,處行為人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第 4  項)。」
              揆其立法目的在於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應以捐助章程所定業務
              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爰於本條第 1  項定有明
              文;又為落實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之普遍性原則,本條第 2  項
              爰明定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之金
              額比率限制及其例外規定。
          三、有關本件來函所詢旨揭疑義,依財團法人對政府機關、公立學校、私
              立學校或行政法人之獎助或捐贈等不同情形,是否適用本條第 2  項
              規定,分述如下:
          (一)財團法人對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
                機構)之獎助或捐贈:因非屬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之獎助
                或捐贈,並非本法第 21 條第 2  項之適用範圍。
          (二)財團法人對私立學校之獎助或捐贈:查私立學校法第 2  條規定:
                「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之設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學校財團
                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申請之(第 1  項)。前項學校法人,
                指以設立及辦理私立學校為目的,依本法規定,經法人主管機關許
                可設立之財團法人(第 2  項)。」依上開規定,學校財團法人所
                設私立學校之性質固非為法人,惟因其在實體法上並無單獨之權利
                能力,仍係學校財團法人整體人格之一部分(本部 104  年 5  月
                7 日法律字第 10403505220  號函參照);又依私立學校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在該法 97 年修法前已依該法設立之財團法人私
                立學校,仍維持原一法人設一學校者,得以其原法人組織及名稱繼
                續辦學,其性質等同於該法所稱之學校法人。承上所述,鑒於學校
                財團法人所設立之私立學校仍係學校財團法人整體人格之一部分,
                而 97 年私立學校法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於
                97  年修法後符合該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者,亦屬學校法人。
                是以,財團法人對私立學校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法律(包括法律
                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另有規定外,自應適用本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三)財團法人對行政法人之獎助或捐贈:查行政法人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第 1  項)。」準此,關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律設立之
                行政法人,既屬公法人,故屬本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之「法人
                」,而應適用該項規定辦理。
正    本: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