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
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該百分比之限
制,是否不包含對政府機關、學校(含公私立)或行政法人之獎助或捐贈
疑義乙案」之說明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
所為之獎助或捐贈,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該百分比之限制,是
否不包含對政府機關、學校(含公私立)或行政法人之獎助或捐贈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108 年 1 月 3 日高市文發字第 10830020800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21 條規定:「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
贈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
則(第 1 項)。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
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一、獎
助或捐贈予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二、獎助或捐贈支出來源,屬於
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財產。三、其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在一定
金額以下。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第 2 項)。前項第 3
款之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第 3 項)。違反第 2 項規定者
,處行為人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第 4 項)。」
揆其立法目的在於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應以捐助章程所定業務
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爰於本條第 1 項定有明
文;又為落實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之普遍性原則,本條第 2 項
爰明定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之金
額比率限制及其例外規定。
三、有關本件來函所詢旨揭疑義,依財團法人對政府機關、公立學校、私
立學校或行政法人之獎助或捐贈等不同情形,是否適用本條第 2 項
規定,分述如下:
(一)財團法人對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
機構)之獎助或捐贈:因非屬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之獎助
或捐贈,並非本法第 21 條第 2 項之適用範圍。
(二)財團法人對私立學校之獎助或捐贈:查私立學校法第 2 條規定:
「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之設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學校財團
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申請之(第 1 項)。前項學校法人,
指以設立及辦理私立學校為目的,依本法規定,經法人主管機關許
可設立之財團法人(第 2 項)。」依上開規定,學校財團法人所
設私立學校之性質固非為法人,惟因其在實體法上並無單獨之權利
能力,仍係學校財團法人整體人格之一部分(本部 104 年 5 月
7 日法律字第 10403505220 號函參照);又依私立學校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在該法 97 年修法前已依該法設立之財團法人私
立學校,仍維持原一法人設一學校者,得以其原法人組織及名稱繼
續辦學,其性質等同於該法所稱之學校法人。承上所述,鑒於學校
財團法人所設立之私立學校仍係學校財團法人整體人格之一部分,
而 97 年私立學校法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於
97 年修法後符合該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者,亦屬學校法人。
是以,財團法人對私立學校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法律(包括法律
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另有規定外,自應適用本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三)財團法人對行政法人之獎助或捐贈:查行政法人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第 1 項)。」準此,關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律設立之
行政法人,既屬公法人,故屬本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之「法人
」,而應適用該項規定辦理。
正 本: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