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法務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並自 108.02. 01 生效
主 旨:訂定「法務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並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 據:財團法人法第九條 公告事項:一、法務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二、法務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現金總額比率為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