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法務部矯正署訂定「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矯正機關查(督)勤人員輪值方
式配置表」,並說明現行督勤方式,及重申於輪值督勤日除因查察勤務或
處理重要公務經首長核准得暫離機關,應留守機關範圍內,督導各項勤務
及巡查外圍區域,不得擅離機關從事與公務無關之活動
主 旨:檢送本署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矯正機關查(督)勤人員輪值方式
配置表」1 份,並自本(107) 年 11 月 1 日起適用,請查照。
說 明:一、為使查督勤制度更符實需,並維持機關正常運作,現行首長查勤方式
未有變更,僅就現行督勤方式,說明如次:
(一)各機關(不含分監、附設女監及女所)督勤人數由機關首長依實際
需求指派 4 或 5 人輪值督勤;分監、附設女監(所)督勤人數
以 1 人為原則,惟分監收容人數逾 150 人,得由機關首長依實
際需求調整輪值人數,但不得逾 4 人。
(二)督勤輪值以日(24 小時)為單位,由各機關依照輪值人數排定每
日督勤人員;分監、附設女監(所)督勤人員以每 4 日督勤 1
日為原則,但有特殊原因者,得由機關首長指定督勤頻率。
二、重申本署 103 年 1 月 28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304000380 號函規
定,各督勤人員於輪值督勤日除因查察勤務或處理重要公務經首長核
准得暫離機關外,應留守於機關範圍內,督導各項勤務及巡查外圍區
域,不得擅離機關從事與公務無關之活動。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
含附件)、本署綜合規劃組(含附件)、本署人事室(含附件)、本署會
計室(含附件)、本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本署後勤資源組(含附件
)、本署矯正醫療組(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法矯署安字第
11104001040 號函,自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