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0 03:25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字號:
法矯署安字第 107040045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要  旨:
法務部矯正署訂定「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矯正機關查(督)勤人員輪值方
式配置表」,並說明現行督勤方式,及重申於輪值督勤日除因查察勤務或
處理重要公務經首長核准得暫離機關,應留守機關範圍內,督導各項勤務
及巡查外圍區域,不得擅離機關從事與公務無關之活動
主    旨:檢送本署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矯正機關查(督)勤人員輪值方式
          配置表」1 份,並自本(107) 年 11 月 1  日起適用,請查照。
說    明:一、為使查督勤制度更符實需,並維持機關正常運作,現行首長查勤方式
              未有變更,僅就現行督勤方式,說明如次:
          (一)各機關(不含分監、附設女監及女所)督勤人數由機關首長依實際
                需求指派 4  或 5  人輪值督勤;分監、附設女監(所)督勤人數
                以 1  人為原則,惟分監收容人數逾 150  人,得由機關首長依實
                際需求調整輪值人數,但不得逾 4  人。
          (二)督勤輪值以日(24  小時)為單位,由各機關依照輪值人數排定每
                日督勤人員;分監、附設女監(所)督勤人員以每 4  日督勤 1
                日為原則,但有特殊原因者,得由機關首長指定督勤頻率。
          二、重申本署 103  年 1  月 28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304000380  號函規
              定,各督勤人員於輪值督勤日除因查察勤務或處理重要公務經首長核
              准得暫離機關外,應留守於機關範圍內,督導各項勤務及巡查外圍區
              域,不得擅離機關從事與公務無關之活動。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
          含附件)、本署綜合規劃組(含附件)、本署人事室(含附件)、本署會
          計室(含附件)、本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本署後勤資源組(含附件
          )、本署矯正醫療組(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資料來源:
法務部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法矯署安字第
  11104001040 號函,自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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