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行政規則所規定喪葬互助受益人順序、慰助金申領順序,應釐清請領
權利人究係互助人本人抑或其他受益人,如係後者,因請領權利非繼承而
來,自不生請領順位不符民法第 1138 條問題,至其請領順位,仍應考量
規範目的,並與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加以權衡考量
主 旨:有關貴部函轉桃園市政府「兒童權利公約(以下稱 CRC)檢視法規清單(
行政措施案)」疑義清單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7 年 10 月 9 日衛授家字第 1070601069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147 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第
1148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
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故得為繼承標的物之權利義務者,須係繼
承開始前已存在於被繼承人,始屬之;反之,倘該權利義務並非被繼
承人所有,僅係因被繼承人死亡而成立於繼承人者,此自非因繼承而
發生之權利義務。次按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
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
妹。四、祖父母。」查被繼承人之親屬或配偶對於遺產享有繼承權之
根據係源於(一)繼承人對遺產貢獻之評價(二)對繼承人生活之保
障(三)被繼承人意思之推測(林秀雄,繼承法講義,2015 年 9
月第 6 版,第 5 頁至第 6 頁參照)。我國民法上之繼承人,分
為血親繼承人及配偶繼承人 2 種,血親繼承人有先後順序之差別。
而配偶相互間有繼承遺產之權利,但不在法定順序之內,乃立於特殊
之地位(林秀雄,前揭書,第 15 頁至第 20 頁參照)。綜上可知,
民法繼承權之根據、配偶繼承權與血親繼承人之順序並非僅考量兒童
最佳利益原則,合先敘明。
三、有關來函所詢旨揭疑義清單,其中「桃園市議員復興區民代表及里長
福利互助實施要點」第 6 點規定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之順
序、「桃園市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實施要點」第 7 點規定互助人
喪葬互助之受益人之順序、「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傷亡慰助要
點」第 4 點規定死亡調解委員之慰助金申領順序,是否需參照民法
第 1138 條繼承人之順序進行修正問題,首應釐清上開喪葬互助金之
請領權利人究係互助人本人,抑或係該等規定之其他受益人?倘係後
者,因該請領權利並非繼承而來,自不生受益人請領之順位不符民法
第 1138 條繼承序位之問題。至其請領順位,仍應由各該規定之訂定
機關考量該等規定之規範目的,並與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加以權衡考量
,本於權責自行審認。
正 本:衛生福利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