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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1:33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159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要  旨:
如為加強營區緝毒,國防主管機關擬透過全國毒品資料庫查核入營洽(商
)公人員是否為毒品高危險人口,倘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所定特
種個人資料者,其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符合該規定;如僅涉及一般個人
資料者,其蒐集、處理或利用,則應分別符合同法第 15、16 條規定
主    旨:有關國防部為加強營區緝毒,建議將申請入營洽(商)公人員名冊提供貴
          署輸入全國毒品資料庫,據以掌握情資,打擊毒品犯罪,並將查核結果提
          供該部,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107  年 8  月 29 日檢文允字第 10710016250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6  條:「有關病歷、醫療、基
              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
              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法律明文規定。…」、第
              15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
              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
              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
              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
              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
              公共利益所必要。…」本件國防部擬透過全國毒品資料庫查核入營洽
              (商)公人員(下稱訪營人員)是否為毒品高危險人口,倘涉及個資
              法第 6  條所定特種個人資料者(例如犯罪前科),其蒐集、處理或
              利用,應符合個資法第 6  條規定;如僅涉及一般個人資料者,其蒐
              集、處理或利用,則應分別符合個資法第 15 條、第 16 條規定。
          三、關於本案是否符合個資法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一)就國防部請求貴署提供者,涉及特種個人資料而言:
                依國防部組織法第 2  條規定:「本部掌理下列事項:一、國防政
                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二、國防及軍事戰略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三、軍隊之建立及發展。…」查貴署來函說明二略以:「…然對
                於定期或不定期進入營區從事業務之民眾背景(例如是否為毒品人
                口)等資訊掌握不佳,該專案期間經由全國毒品資料庫協助查核,
                發現軍方對一般民眾無相對之查核機制,間接造成民眾在營區內施
                用毒品、將毒品攜入營區或為與毒品有高交集之危險對象等情形,
                對國防安全有相當影響。」是以,國防部倘係透過貴署提供訪營人
                員之特種個人資料,藉以實施門禁管制,維護國防安全,應可認符
                合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另貴署提供上開特種個人資料予國防部,應可認符合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惟均應有
                事前或事後之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二)就國防部請求貴署提供者,涉及一般個人資料而言:
                承如上述,國防部基於國防安全之特定目的(代號 100),蒐集訪
                營人員之個人資料,藉以實施門禁管制,應可認符合個資法第 15
                條第 1  款「執行法定職務」。另貴署之全國毒品資料庫原係為預
                防毒品犯罪之特定目的(代號 025)所建置,故貴署將訪營人員之
                查核結果提供予國防部,係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惟有助於國防部
                實施入營管制,以維護國防安全,應可認符合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
                第 2  款「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定情形。
          (三)末按個資法第 5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
                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
                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連。」故公務機關蒐
                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
                ,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比例原則之要求,亦即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適當性),並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必要性或侵害最小性
                ),且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衡量性或狹
                義比例原則)(本部 106  年 10 月 6  日法律字第 10603513040
                號函及 102  年 4  月 3  日法律字第 10203502520  號函意旨參
                照)。本件依來文說明二所述可知國防部請貴署提供全國毒品資料
                庫之查核結果,係為加強對訪營人員之查核機制,以維護國防安全
                之目的,惟提供查核結果之時點究係訪營人員入營前或入營後?倘
                為入營前,則是否別無其他更有效或侵害較小之手段(例如:加強
                入營安檢);倘為入營後,則該查核行為是否有助於門禁管制?又
                本案蒐集之範圍(全部訪營人員或特定可疑人員)及時間(來函說
                明三所述之專案係指特定事件或一定時間)為何,亦有未明,宜建
                請國防部補充說明。
正    本:臺灣高等檢察署
副    本:國防部、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共4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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