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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140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
要  旨:
地上權區分所有建物使用權是否為習慣法上之物權,仍有待司法實務及學
說持續發展,目前尚難逕認其為習慣法所形成之物權,稅法規定有其特殊
考量,與民事法律關係之權利認定不一定相同,惟將賡續關注外國立法趨
勢及實務學說發展,持續審慎研議以求周延
主    旨:關於大院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與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 102  年 5
          月 23 日簽訂『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及其周邊國有土地合作開發契約』
          與設定地上權契約,該公司於設定地上權標的之土地興建「華固新天地」
          房屋銷售,購屋民眾僅取得『地上權區分所有建物使用權』,恐生房屋權
          屬不清、承購戶貸款不易等情」所提調查意見(107 財調 42) 請本部參
          處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大院 107  年 9  月 6  日院台財字第 1072230429 號函。
          二、關於大院調查意見一「國有財產署對於華固建設依當時法令及雙方契
              約所銷售僅有使用權之房屋,因雙方認知不同衍生與承購人間之諸多
              紛爭及貸款困難,允宜基於地上權業務主管機關之立場,協調法務部
              、內政部及金管會等相關機關協助處理」部分,日後財政部(國有財
              產署)就本案如有法規適用疑義,本部將視該部協調情形,適時提供
              法規諮商意見。
          三、關於大院調查意見二「就使用權之法律性質,是否應如法務部及內政
              部之目前見解,仍認定為債權及類似租賃契約,即屬可議,法務部及
              內政部允宜重新檢視」部分:
          (一)地上權區分所有建物使用權是否為習慣法上之物權,仍有待司法實
                務及學說持續發展:按物權與債權本質上並不相同,物權對標的物
                具直接支配性,是對世權,故必須以法律限定物權種類,以確定其
                支配內容,使支配之內容統一化,並便於物權之公示,遂能達成促
                進交易迅速並兼顧維護安全之公共利益,故民法第 757  條規定:
                「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為物權法定主義之具體規
                定,準此,物權之種類與內容,以法律所規定或習慣法所形成者為
                限,當事人不得任意創設;而債權之特質在於人之給付,為請求權
                ,債權人僅得對特定人請求為一定之作為或不作為,僅具有相對效
                力,故債權之種類、內容基於契約自由之原則,得由當事人自由形
                成創設,是為債權契約自由原則,苟不違反法律之強制規定或公序
                良俗均屬有效,法律並不加以限制(謝在全,民法物權編(上),
                103 年 9  月,修訂 6  版,第 33 頁至第 34 頁參照)。本件地
                上權區分所有建築物「使用權」因非現行民法或其他法律所明定之
                物權,而習慣法之成立,須以多年慣行之事實及普通一般人之確信
                心為基礎(最高法院 17 年上字第 613  號判例參照),其是否已
                符合習慣法之要件,成為習慣法上之物權?以及法院是否承認此種
                物權?均仍有待司法實務及學說持續發展,目前尚難逕認其為習慣
                法所形成之物權。
          (二)稅法規定有其特殊考量,與民事法律關係之權利認定不一定相同:
                如前所述,依現行法制、司法實務及學說見解,本件區分所有建築
                物「使用權」尚難認具有物權之性質。關於大院調查意見二(第
                16  頁)以下所述 104  年起所得稅法及實務上將使用權房屋之交
                易課稅、貸款利息、房屋稅繳納比照有所有權之房屋處理,應屬稅
                法之特殊考量(例如給予納稅義務人租稅優惠等),其理由允宜由
                財政部說明,尚難逕以稅法規定即推論區分所有建築物「使用權」
                具有所有權或物權之性質。
          (三)綜上,經參考大院調查意見,本部目前仍維持 103  年 1  月 15
                日會議結論見解,地上權區分所有建物使用權為地上權人與建物承
                購人間債之關係(債權),惟本部將賡續關注外國立法趨勢及實務
                學說之發展,就此問題持續審慎研議,以求周延。
正    本:監察院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