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訂定「醫師牙醫師中醫師應法醫師考試修習法醫學程實習及專業訓練實施
要點」係為提供考選部作為審查應考資格之參考,而醫師牙醫師中醫師是
否符合法醫師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應考資格規定,仍須經考選部
審查通過,並無增加應考資格限制問題;又如依該要點規定,選送出國接
受 1 年以上法醫專業訓練領有證明文件者,應屬符合該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後段規定而得應法醫師考試
主 旨:貴所函詢「醫師牙醫師中醫師應法醫師考試修習法醫學程實習及專業訓練
實施要點」是否逾越法醫師法授權規定及國內醫師參加國外法醫專業訓練
1 年以上領有證明件者,可否適用法醫師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
定,應法醫師考試等情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所 107 年 4 月 19 日法醫秘字第 10710001350 號函。
二、有關法醫師法未授權訂定「醫師牙醫師中醫師應法醫師考試修習法醫
學程實習及專業訓練實施要點」,且該要點規定法醫專業訓練應包括
法醫學程 140 學分及法醫實習 30 學分,是否增加法醫師法有關應
考資格限制部分:按法醫師法雖未授權本部訂定上開要點,惟本部為
法醫師法之主管機關,為期日後考選部函詢本部應考資格疑義時,得
提供該部審查之參考,本部於 95 年 7 月 11 日及同年 11 月 15
日召開會議討論,決議以行政規則訂定上開要點,其中有關法醫學程
及法醫實習學分數部分,係針對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前段,至
於第 2 款後段有關經國內外法醫部門 1 年以上法醫專業訓練之認
定,考量各國之學分計算方式及標準不一,故會中決議不明定項目及
學分,而僅規定「法醫專業訓練應包括法醫學程及法醫實習」(該要
點第 4 點參照)以保留彈性。因訂定上開要點之意旨係為提供考選
部作為審查應考資格之參考,而醫師牙醫師中醫師是否符合第 4 條
第 1 項第 2 款之應考資格規定,仍須經考選部審查通過,故並無
增加應考資格限制之問題。
三、國內醫師參加國外法醫專業訓練 1 年以上領有證明件者,得否應法
醫師考試部分:依法醫師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具有醫
師、牙醫師、中醫師資格者修習法醫相關學程並經法醫實習期滿成績
及格,或經國內外法醫部門 1 年以上之法醫專業訓練,領有證明文
件者,得應法醫師考試。據此,如係貴所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選送
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實施要點」規定,選送出國接受 1 年以上法
醫專業訓練領有證明文件者,應屬符合法醫師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後段規定而得應法醫師考試。至於自行出國或經其他機關選送至
國外接受 1 年以上法醫專業訓練者,則須經考選部個案審查通過,
始取得應考資格。
正 本: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副 本:考選部、本部人事處、本部資訊處、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