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12:29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7000690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5 日
要  旨:
訂定「醫師牙醫師中醫師應法醫師考試修習法醫學程實習及專業訓練實施
要點」係為提供考選部作為審查應考資格之參考,而醫師牙醫師中醫師是
否符合法醫師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應考資格規定,仍須經考選部
審查通過,並無增加應考資格限制問題;又如依該要點規定,選送出國接
受 1  年以上法醫專業訓練領有證明文件者,應屬符合該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後段規定而得應法醫師考試
主    旨:貴所函詢「醫師牙醫師中醫師應法醫師考試修習法醫學程實習及專業訓練
          實施要點」是否逾越法醫師法授權規定及國內醫師參加國外法醫專業訓練
          1 年以上領有證明件者,可否適用法醫師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
          定,應法醫師考試等情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所 107  年 4  月 19 日法醫秘字第 10710001350 號函。
          二、有關法醫師法未授權訂定「醫師牙醫師中醫師應法醫師考試修習法醫
              學程實習及專業訓練實施要點」,且該要點規定法醫專業訓練應包括
              法醫學程 140  學分及法醫實習 30 學分,是否增加法醫師法有關應
              考資格限制部分:按法醫師法雖未授權本部訂定上開要點,惟本部為
              法醫師法之主管機關,為期日後考選部函詢本部應考資格疑義時,得
              提供該部審查之參考,本部於 95 年 7  月 11 日及同年 11 月 15
              日召開會議討論,決議以行政規則訂定上開要點,其中有關法醫學程
              及法醫實習學分數部分,係針對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前段,至
              於第 2  款後段有關經國內外法醫部門 1  年以上法醫專業訓練之認
              定,考量各國之學分計算方式及標準不一,故會中決議不明定項目及
              學分,而僅規定「法醫專業訓練應包括法醫學程及法醫實習」(該要
              點第 4  點參照)以保留彈性。因訂定上開要點之意旨係為提供考選
              部作為審查應考資格之參考,而醫師牙醫師中醫師是否符合第 4  條
              第 1  項第 2  款之應考資格規定,仍須經考選部審查通過,故並無
              增加應考資格限制之問題。
          三、國內醫師參加國外法醫專業訓練 1  年以上領有證明件者,得否應法
              醫師考試部分:依法醫師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具有醫
              師、牙醫師、中醫師資格者修習法醫相關學程並經法醫實習期滿成績
              及格,或經國內外法醫部門 1  年以上之法醫專業訓練,領有證明文
              件者,得應法醫師考試。據此,如係貴所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選送
              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實施要點」規定,選送出國接受 1  年以上法
              醫專業訓練領有證明文件者,應屬符合法醫師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後段規定而得應法醫師考試。至於自行出國或經其他機關選送至
              國外接受 1  年以上法醫專業訓練者,則須經考選部個案審查通過,
              始取得應考資格。
正    本: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副    本:考選部、本部人事處、本部資訊處、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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