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律師受民間團體委託監督會員大會選舉理事及監事,倘僅係單純在場監看
投票程序,未受任就選舉相關疑義提供法律意見,且未辦理其他法律事務
,則應認與執行律師職務有間
主 旨:所詢律師受民間團體委託監督會員大會選舉理事及監事,是否屬執行律師
職務而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律師公會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律師 107 年 2 月 14 日 107 年度鵬法字第 20180214001
號函。
二、按律師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指
定,得辦理法律事務。」所謂「辦理法律事務」係指就具體個案分析
判斷事實及應如何適用法律等提供法律意見或代為法律行為而言,前
經本部 105 年 5 月 19 日法檢字第 10500563980 號函釋在案,
仍請參閱。
三、本件所詢律師受民間團體委託監督會員大會選舉理事及監事,倘僅係
單純在場監看投票程序,未受任就選舉相關疑義提供法律意見,且未
辦理其他法律事務,則應認與執行律師職務有間。
正 本:○○○律師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一類、二類)、本部檢察司
、本部檢察司(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