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被繼承人權利義務事項及執行案件,應以被繼承人遺產為限,對於財政部
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之被繼承人遺產進行行政執行時,
勿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署列為執行對象,以免影響各該機關公務
進行
主 旨:對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之被繼承人遺產進行行
政執行時,勿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署列為執行對象,以免影響各
該機關公務進行,請 查照。
說 明: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04 年 1 月 21 日台財產署接字第 10430000660
號函辦理,並檢附來函影本 1 份。
附 件 1: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函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台財產署接字第 10430000660 號
主 旨:敬請惠予轉知所屬,對於本署或所屬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之被繼承人遺產
進行行政執行時,義務人應載為「被繼承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勿
將本署或所屬分署列為執行對象,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以下簡稱彰化分署)103 年 12 月
24 日彰執甲 95 年遺稅執特專字第 00056818 號執行命令(附影本
1 份)辦理。
二、本署或所屬分署經法院指定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案件,有關被繼
承人之權利義務事項及執行案件,應以被繼承人遺產為限。茲有被繼
承人劉○(本署為遺產管理人)遺產稅行政執行案件,彰化分署上開
執行命令將本署與被繼承人劉○併列為義務人(同時臚列被繼承人身
分證字號及本署統一編號),通知各有關金融行庫,致本署銀行帳戶
遭假扣押,相關經費凍結無法出帳,嗣雖經本署中區分署聲明異議及
多方聯繫協調,獲彰化分署撤銷執行命令,惟已影響公務進行,為避
免爾後類此情形再度發生,爰請轉知所屬配合辦理,至紉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