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6:50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054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事件,同一義務人之累計待執行金額在新臺幣 300  元以下者,
如仍予執行,對公法債權並無實益,於分署通知義務人清繳而仍未受償時
,得免予繼續執行,以符比例原則,俾免徒增行政上勞費
主    旨:關於貴署就所屬各分署(下稱分署)之行政執行事件,同一義務人之待執
          行金額(含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短估金、罰鍰、怠金
          、代履行費用、執行必要費用及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累計在新
          臺幣(下同)300 元以下者,建請同意免予繼續執行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04  年 12 月 16 日行執法字第 10431002310  號函。
          二、按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與人民權益之維護;
              又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移送機關應代為預納,並向義務人取償(行政執行法第 3  條、第
              25  條、同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及第 3  條第 3  款規定參照)。旨
              揭義務人累計待執行金額在 300  元以下之執行事件,經分署通知義
              務人繳納而仍未受償,如繼續執行,分署所投入執行人力、物力等各
              項行政成本,實已逾執行所能獲償金額,難謂有執行實益;另如分署
              續向義務人於金融機構之存款進行扣押,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
              年 7  月 13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100194720  號函核備之「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機構辦理公務機關查詢及解繳扣押款收費作業要點」第
              5 條第 4  款規定,金融機構解繳客戶扣押款之收費最高為 250  元
              ,再加計執行命令送達之郵資等,義務人應依法負擔約 300  元之執
              行必要費用,如仍予執行,對公法債權並無實益,難謂符合比例原則
              ;又前揭執行必要費用由移送機關代為預納後,倘向義務人取償無著
              ,將形成移送機關以公務預算負擔,無異轉嫁全體納稅義務人共同分
              攤,有違社會公平正義。綜上,旨揭義務人累計待執行金額在 300
              元以下之執行事件,於分署通知義務人清繳而仍未受償時,同意貴署
              旨揭建議,得免予繼續執行,以符比例原則,俾免徒增行政上勞費。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三)(106年10月版)第 425-427 頁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