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為利正確統計「暫予留置」人數,自 103.07.01 起,行政執行署各分署
如有實施暫予留置處分者,相關事項之辦理說明
主 旨:為利正確統計「暫予留置」人數,並建立完整資料庫,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各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7 項規定實施「暫予留置」處
分者,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行政執行案件管理系統」工作小組第
114 次會議討論及決議事項(六)及第 117 次會議討論及決議事項
(三)辦理。
二、按「暫予留置」涉及對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近來已漸受外界關注,
為能即時掌握相關資訊,俾利後續蒐集相關數據時參採使用,依上開
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案件管理系統已新增留置案件之登錄維護功能,
爰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各分署如有實施暫予留置處分者,請
務必至行政執行案件管理系統,依附件 1 操作圖示步驟 1 至 8
點選及鍵入各欄位資料,製作完成之留置通知單右下角則會產製條碼
,並由各分署秘書室配合辦理後續管控事宜(例如:送請秘書室用印
之留置通知書若未印有條碼者即退件,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