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辦理租金補貼撥付及溢領款追繳,是否係源於原授予利益行政處分之撤銷
、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致生不當得利應先釐清,縱屬前開情
形,行政機關得否基於執行實益不敷成本而訂定一定金額免予追繳,非行
政程序法第 127 條規定範疇
主 旨:貴署函詢辦理租金補貼撥付及溢領款追繳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適用
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06 年 10 月 13 日營署宅字第 106110246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127 條係規範提供一次或連續金錢或
可分物為給付內容之授予利益行政處分,如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
而有溯及既往失效時,受益人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不當得利),
其返還、返還範圍及行政機關請求返還之方式等相關事項。本件來函
所述溢領住宅租金補貼款之追繳,其是否係源於原授予利益之行政處
分之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致生不當得利?應先釐
清。又縱符合上開情形,行政機關得否基於執行實益不敷成本而訂定
一定金額免予追繳,此非本法第 127 條之規定範疇。本件係涉會計
、審計問題,非屬本法第 127 條之法律適用疑義,仍請貴署依相關
規定或洽詢相關機關辦理。
正 本:內政部營建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