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該規定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
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訂定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移轉所屬
下級機關或同一行政主體(公法人)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而言
主 旨:有關貴中心函詢是否可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委託行政法人高雄
市立歷史博物館辦理調查、研究及合作策展事宜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中心 106 年 10 月 26 日客發綜字第 1060005143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因業
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
執行之。」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訂定之
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所屬下級機關或同一行政主
體(公法人)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而言(本部 104 年 6 月 23 日
法律字第 10403506640 號函參照)。本件貴中心與行政法人高雄市
立歷史博物館係屬不同行政主體(屬不同公法人),非屬本法上開「
委託」規定之適用範圍。
三、貴中心日後如有法律適用疑義,建請先洽貴中心上級機關法制單位表
示意見,如仍有疑義,再檢附上級機關法制研析意見及相關資料,來
函憑辦(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8 點規定參照)。
正 本: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