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1、12 條規定參照,非依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公司,
倘經我國認許而具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者,除法令另有限制外,原則上
得捐助財產設立財團法人
主 旨:有關杜○○等 5 人申請設立「財團法人台灣人工智慧發展基金會」乙案
,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6 年 10 月 31 日科部綜字第 1061003086 號書函。
二、按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1 條規定:「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
認許其成立。」第 12 條規定:「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
,與同種類之我國法人有同一之權利能力(第 1 項)。前項外國法
人,其服從我國法律之義務,與我國法人同(第 2 項)。」是外國
法人於我國非當然具有法人之人格,須依我國法律規定,經認許後始
具有權利能力,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有關我國認許外國法人之法
律,例如有公司法第 7 章關於外國公司認許之規定。此外,倘外國
法人之本國與我國訂有關於承認法人地位之條約,仍得依條約之規定
於我國取得權利能力。是以,非依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公司,倘經我
國認許而具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者,除法令另有限制外,原則上得
捐助財產設立財團法人(本部 105 年 10 月 25 日法律字第 10503
516030 號函參照)。
三、本件所詢之美商人工智慧發展有限公司是否為經我國認許之外國法人
?又其所稱「台灣辦事處」,其本意是否欲以本公司名義,捐助財產
設立財團法人?宜請貴部釐清後依上開說明本於權責審認。
正 本:科技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