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各金融機構與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均有利用資料庫進行制裁名單檢
核、重要政治性職務名單查詢之必要,為促使各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能儘速
接軌相關法制之執行,爰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建置資料庫
供金融機構及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查詢使用,以符效益
主 旨:為落實洗錢防制法客戶身分確認程序及資恐防制法目標性金融制裁等規定
,爰請貴公司建置高風險地區、制裁國家與地區、高知名度政治人物查詢
資料庫,請查照辦理。
說 明:一、依本部 106 年 5 月 24 日研商「高風險地區、制裁國家與地區、
高知名度政治人物查詢資料庫共用資源」第二次會議主席裁示辦理。
二、為因應 105 年 12 月 28 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 7 條明定進行客
戶身分確認程序,及 105 年 7 月 27 日公布施行之資恐防制法第
7 條明定目標性金融制裁規定,各金融機構與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
員,均有利用資料庫進行制裁名單檢核、重要政治性職務名單查詢之
必要,為促使各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能儘速接軌相關法制之執行,爰請
貴公司建置資料庫供金融機構及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查詢使用,以符效
益。
三、又洗錢防制法第 7 條所定客戶身分確認程序以及資恐防制法第 7
條所定目標性金融制裁,本質上須透過資料庫建置始得有效執行,並
透過定期更新資訊以達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目的。前開資訊系統之利
用,對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事業或人員,均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規定。
四、相關文號:本部 106 年 1 月 26 日法律字第 10603501350 號函
諒達。
正 本: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司法院、中央銀行、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內政部地政司、財政部賦稅署、法務部調查局、本部法律事務司、本部
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