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參照,所指「意思決定前
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如為意思決定之基礎事實而無涉
洩漏決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資訊,仍應公開,因公開非但不影響
機關意思形成,且有助於民眾檢視及監督政府決策之合理性
主 旨:有關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 106 年 6 月 12 日發社字第 1061300659 號書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得不
予提供,乃因政府內部單位之擬稿、準備作業,於未正式作成意思決
定前,均非屬確定事項,故不宜公開或提供,以避免行政機關於作成
決定前遭受干擾,有礙最後決定之作成,或於決定作成後,因先前內
部討論意見之披露,致不同意見之人遭受攻訐而生困擾。是條文所指
「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係指函稿、簽
呈或會辦意見等行政機關內部作業文件而言,且不論於機關作成意思
決定前、後,均有其適用(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判字第 746 號
判決及本部 101 年 4 月 6 日法律決字第 10100541650 號函參
照)。惟如為意思決定之基礎事實而無涉洩漏決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
通或思辯資訊,仍應公開之,蓋其公開非但不影響機關意思之形成,
甚且有助於民眾檢視及監督政府決策之合理性(本部 106 年 2 月
13 日法律字第 10603502090 號函及 105 年 10 月 5 日法律字
第 10503515120 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三、次按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
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研究報告,如未含有函稿、簽呈或會辦意見
等行政機關內部作業文件,而無涉洩漏決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
辯資訊者,除有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定其他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
供之情形外,應予主動公開,本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2
項已有明文。至機關已否作成意思決定,並非評估公開委託研究報告
所應考量之因素。惟本件來函所稱「政府資訊如屬委託研究性質」是
否僅指本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2 項規定之「政府機關
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研究報告」?抑或另外涉及決策過程
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資訊,而有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
適用?尚有未明,仍請貴會先行釐清。
四、另有關來函提及立法委員提案修正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
定為:「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
。但關於意思決定作成之基礎事實或對公益有必要者,應公開或提供
之。」未來如完成立法對於基礎事實所涉資料之公開將有所遵循,是
否自無於相關作業要點另為規定之必要乙節,查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
作業」得不予提供之規範,係為保障機關作成決定得為翔實思考辯論
及參與人員暢所欲言,而豁免公開,但如僅為意思決定基礎事實,因
其無涉洩漏決策過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材料,仍應公開,迭經本部
多次函釋在案,已如前述。是以,尚無待立委提案完成修法,現行實
務對於政府意思決定基礎事實之公開已有所依循。至於貴會是否於相
關作業要點訂定細節性、補充性或技術性規範,宜由貴會先予釐清來
函所指之「政府資訊如屬委託研究性質」,是否即為本部前揭解釋所
稱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之基礎事實,本於權責自行決定。
正 本:國家發展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