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6045153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3 日
要  旨:
大廈管理委員會以自己名義與律師簽訂法律顧問委任契約,該律師復受該
委員會委任為訴訟代理人,因委任人形式上均為大廈管理委員會,律師係
先後受其委任,當無違背其忠誠義務,自無律師法第 26 條之適用
主    旨:所詢律師受大廈管理委員會委任擔任法律顧問,復受該委員會委任對部分
          住戶提告,該律師有無違反律師法第 26 條規定疑義乙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律師 105  年 3  月 16 日 105  年釋理字第 1  號函。
          二、按律師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律師對於左列事件,不
              得執行其職務:一、本人或同一律師事務所之律師曾受委託人之相對
              人之委任,或曾與商議而予以贊助者。」旨在保護當事人權益,確保
              律師公正執業及品德操守,並課予律師忠誠義務。本件大廈管理委員
              會以自己名義與律師簽訂法律顧問委任契約,該律師復受該委員會委
              任為訴訟代理人,因委任人形式上均為大廈管理委員會,律師係先後
              受其委任,當無違背其忠誠義務,自無律師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曾受委託人之相對人委任」之適用。
正    本:○○○律師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一類、二類)、本部檢察司
          、本部檢察司(一股)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