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規定,該項瑕疵處分之治療,僅限於
可補正程序瑕疵,實體上瑕疵原則上不在補正之列,尤其不能使無效處分
補正成為有效
主 旨:有關位屬非都市土地之各類興辦事業計畫申請案件,直轄市或縣(市)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未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0 條第 4 項規定
,於徵得變更前各該使用地主管機關之同意前,即作成核准興辦事業計畫
之處分,則該處分瑕疵之屬性為何及可否補正等節,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105 年 8 月 19 日府民宗字第 1050171706 號函及同年
11 月 30 日府民宗字第 105024567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114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程序或
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 111 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
而補正…」上開瑕疵處分之治療,僅限於可補正之程序瑕疵,實體上
之瑕疵原則上不在補正之列,尤其不能使無效之處分補正成為有效(
本部 93 年 8 月 3 日法律字第 0930027353 號函參照)。至於本
項第 5 款「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係指
行政處分作成前,依法須由其他行政機關在程序上應經其協力、核准
或同意,惟其作成雖欠缺該等程序,但已經由應參與該行政處分作成
之其他行政機關於訴願程序終結前或受處分相對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向
行政法院起訴前為協力、核准或同意者,該程序之欠缺,即獲得補正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判字第 399 號判決、101 年度判字第
514 號判決、100 年度判字第 1787 號判決、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
,2016 年 8 月 4 版,頁 388、陳敏著,行政法總論,100 年 9
月 7 版,頁 418 至 419 參照)。
三、本件所詢疑義,因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農業發展條例、農
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森林法等規定適用
疑義,宜請貴府本於職權審認或洽詢上開法規主管機關之意見。
正 本:苗栗縣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