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法規命令草案公告期間,應至少公告周知 60 日,惟因情況特殊,而有定
較短期間必要者,各機關得另定較短期間,又是否應避開連續假期以為公
告,允宜由行政機關本於權責審酌相關因素決之
主 旨:有關解釋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及第 154 條公告期間之規定乙案,復如
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辦公室 106 年 2 月 2 日立院育敏字第 006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151 條及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
行政機關擬訂、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
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本法並無就預告期間有
所規範,惟為落實法規命令預告制度,行政院秘書長於 94 年 9 月
5 日以院臺規字第 0940090005 號函規定,各機關訂定、修正及廢止
法規命令之草案預告期間不得少於 7 日。惟該預告期間迭經外界反
應期間過短,不及回應相關意見,行政院秘書長於 104 年 11 月 5
日以院臺規字第 1040056925 號函修正法規命令之草案預告期間不得
少於 14 日,但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者,得另定之,並應於草案內容
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嗣後,為強化與國際規範接軌、落實開放
透明政府,俾利對外洽簽國際投資及經貿協定,行政院秘書長復於
105 年 9 月 5 日以院臺規字第 1050175399 號函規定各機關研擬
之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公告周知 60 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依各該規定辦理:(一)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或法律
草案經主管機關檢視確認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者,得免為
公告周知。(二)情況特殊,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者,各機關得另定
較短之期間,並應於草案內容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先予敘明。
三、本件來函所詢法規命令草案公告期間之 7 日均為假日,該公告之適
法性為何乙節,查有關法規命令草案公告期間,依上開行政院秘書長
105 年 9 月 5 日函,應至少公告周知 60 日,惟因情況特殊,而
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者(例如急迫情形不及預告 60 日、少數條文修
正或修正幅度些微、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縮短預告期間必要之情形
等),各機關得另定較短之期間。至於是否應避開連續假期以為公告
,允宜由行政機關本於權責審酌相關因素決之。又現行行政實務是否
曾有法規命令草案公告期間之 7 日均為假日之類似案例,因法規命
令草案之公告,係由各機關本於職權為之,故本部尚無相關案例可提
供說明。
正 本:立法委員王○○國會辦公室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綜合規劃司(國會聯絡組)、本部法律事
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