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電子商務活動」係指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進行商品或服務之下
單、付款或提供服務,又場所單位經營模式不論採用電子商務或傳統方式
進行交易或銷售,仍應依其主要經濟活動歸入適當業別
主 旨:有關「大人天國」及「享愛網」網站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105 年 12 月 19 日警署刑研字第 1050178628 號函。
二、按本部報請行政院核可分送各中央行政機關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
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係為界定個資法所稱「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目的事業」為何,而引用行政院主計總處「
行業標準分類」資料,以「行業」為分類單位,尋找特定「行業」業
務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行為之監督管理權責,應由何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合先敘明。
三、次按「電子商務活動」係指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進行商品或
服務之下單、付款或提供服務。對許多場所單位而言,電子商務係眾
多交易管道之一,因此場所單位之經營模式不論採用電子商務或傳統
方式進行交易或銷售,仍應依其主要經濟活動歸入適當業別,例如:
主要透過網際網路販售旅行產品之旅遊業者,其經濟活動內涵與傳統
業者相同,皆為代客安排旅程、代購交通票券、代辦出國簽證手續等
相關服務,均歸屬 N 大類「支援服務業」之 7900 細類「旅行及相
關服務業」。惟上述原則有一例外,零售業中,若場所單位主要經濟
活動係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銷售商品,則歸屬 G 大類「批
發及零售業」項下之 4871 細類「電子購物及郵購業」。另「綜合商
品零售業」係指從事以非特定專賣形式銷售多種系列商品之零售店,
如連鎖便利商店、百貨公司及超級市場等,惟不包括銷售單一系列商
品之零售店歸入 472 至 485 小類之適當細類(行政院主計總處編
訂「行業標準分類」(第 10 次修訂), 105 年 1 月,第 6 頁
、第 84 頁參照)。
四、查本件「大人天國」網站所示商品分類,除販賣保險套外,尚販賣其
他非醫療器材之各式電池、情趣用品及服飾,又該店家除經營上開網
站外,尚有經營實體店面販賣上開商品,是以,該店家應屬於「個人
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代碼 471「綜
合商品零售業」,由經濟部主管;另「享愛網」網站亦與上開「大人
天國」網站相同,除販賣保險套外,主要係販售其他非醫療器材之情
趣用品,惟與「大人天國」之情況不同,係「享愛網」並無實體商店
,其主要之經濟活動均係透過網際網路之方式銷售上開商品,故「享
愛網」應屬於上開列表代碼 487「其他無店面零售業」項下「以網際
網路及型錄方式零售商品之公司行號」,亦由經濟部主管。綜上,本
件「大人天國」及「享愛網」網站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均為經濟部。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