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民法第 128 條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乃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
,即請求權人行使請求權,客觀上無法律上障礙,與請求權人主觀上何時
知悉可行使無關
主 旨:有關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未休假加班費請求權時效,適用民法第 128
條規定如何起算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總處 105 年 9 月 10 日總處組字第 1050053186 號書函。
二、依民法第 128 條前段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乃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
亦即請求權人行使其請求權,客觀上無法律上之障礙,要與請求權人
主觀上何時知悉其可行使無關;倘請求權人因疾病、權利存在之不知
或其他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者,則時效之進行不因此而受影
響(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030 號裁定、96 年度台上字第
2326 號判決、96 年度台上字第 1239 號裁定、85 年度台上字第
2340 號判決、63 年台上字第 1885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所
詢有關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未休假加班費請求權時效,適用民法
第 128 條規定如何起算一事,請參酌上開說明,依具體個案情形審
酌請求權人客觀上得行使該請求權之時點,本於權責審認之。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