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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23:27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149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
要  旨:
民法第 128  條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乃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
,即請求權人行使請求權,客觀上無法律上障礙,與請求權人主觀上何時
知悉可行使無關
主    旨:有關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未休假加班費請求權時效,適用民法第 128
          條規定如何起算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總處 105  年 9  月 10 日總處組字第 1050053186 號書函。
          二、依民法第 128  條前段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乃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
              亦即請求權人行使其請求權,客觀上無法律上之障礙,要與請求權人
              主觀上何時知悉其可行使無關;倘請求權人因疾病、權利存在之不知
              或其他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者,則時效之進行不因此而受影
              響(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030 號裁定、96  年度台上字第
              2326  號判決、96  年度台上字第 1239 號裁定、85  年度台上字第
              2340  號判決、63  年台上字第 1885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所
              詢有關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未休假加班費請求權時效,適用民法
              第 128  條規定如何起算一事,請參酌上開說明,依具體個案情形審
              酌請求權人客觀上得行使該請求權之時點,本於權責審認之。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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