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因應近年毒品問題趨勢,關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
心追蹤輔導模式調整相關事宜,及為因應新制,依各毒防中心實際新增案
量,調整系統分案後,初次追蹤輔導標準,以期符合個管人力服務量能
主 旨:因應近年毒品問題趨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之
追蹤輔導模式,自本(105) 年 7 月 1 日起調整如說明二,本部「毒
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務系統」亦於同日上線新制,請查照辦理。
說 明:一、依據本部 103 年 5 月 21 日「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業務功能調整研
商會議」、103 年 10 月 1 日「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追蹤輔導模式研
商會議」及 105 年 6 月 13 日「毒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務工作小
組第 28 次會議」等決議辦理(本部 103 年 5 月 26 日法保決字
第 10305508030 號函、103 年 10 月 31 日法保字第 10305516890
號函及 105 年 6 月 28 日法資字第 10511506990 號函諒達)。
二、按前揭歷次會議決議,關於各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下稱毒防中心
)追蹤輔導模式之調整,說明如下:
(一)追蹤輔導對象:
1.期滿出監所、勒戒所、戒治所個案。
2.假釋期滿個案。
3.緩刑個案。
4.緩起訴個案。
5.5 年內遭警查獲 3 次以上施用毒品者。
6.少年法院(庭)裁定保護處分及判決緩刑付保護管束者。
7.出矯正機關之少年。
8.自行求助個案。
(二)毒防中心追蹤輔導服務型式包含電訪及訪視(含家訪及面談),配
合服務對象調整,依個案屬性區分 3 類型輔導模式,作為追蹤輔
導個案之原則性規範:
1.第一類輔導模式:服務為期 2 年,前 6 個月期間每個月電訪
2 次、每個月訪視 1 次;第 7 個月起至第 14 個月期間為每
個月電訪 1 次、每 2 個月訪視 1 次;第 15 個月起至第
24 個月期間可調整為每個月電訪 1 次、每 3 個月訪視 1
次。適用以下服務對象:
(1)緩起訴個案。
(2)遭警查獲施用第三、四級毒品 3 次(含)以上成年個案。
(3)出矯正機關之少年。
2.第二類輔導模式:服務為期 2 年,前 6 個月期間每個月電訪
2 次、每 2 個月訪視 1 次;第 7 個月起至第 14 個月期間
為每個月電訪 1 次、每 3 個月訪視 1 次;第 15 個月起至
第 24 個月期間可調整為每 2 個月電訪 1 次、每 3 個月訪
視 1 次。適用以下服務對象:
(1)緩刑個案。
(2)少年法院(庭)裁定保護處分及保護管束個案。
3.第三類輔導模式:服務為期 6 個月,期間每個月電訪 1 次。
適用以下服務對象:
(1)期滿出監所、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出所個案。
(2)假釋期滿個案。
(3)自行求助個案(服務以 6 個月為一期,視個案需求延展)。
4.上開第一、二類型輔導模式個案,分別於第 7 個月起及第 15
個月起,得視情況調整其服務頻率,惟調整之時應於追蹤輔導紀
錄載明評估原因,並經主管核可。
5.前述調整後追輔模式自實施日起一年後進行檢討。
三、因應新制實施,原訂「分案後三天內進行初次追蹤輔導」之標準,依
各毒防中心之實際新增案量,調整為「新增個案未滿 500 案者,分
案及初次追輔之期限不變;新增 500 案以上者,應於系統分案後二
周內完成分案及初次追輔;新增 1000 案以上者,則於系統分案後一
個月內完成分案及初次追輔」,以期符合個管人力服務量能。
四、檢附毒防中心「服務對象暨追蹤輔導模式調整彙整表」及「追蹤輔導
模式規劃表」各乙份。
正 本:臺北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新北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桃園市毒品危害防
制中心、新竹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新竹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苗栗縣政
府毒品防制及心理衛生中心、臺中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彰化縣毒品危害
防制中心、南投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雲林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嘉義縣
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嘉義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臺南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高雄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屏東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臺東縣毒品危害
防制中心、花蓮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宜蘭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基隆市
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澎湖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連江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金門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副 本: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含附件)、衛生福利部(含附件)、教育部(含附
件)、內政部警政署(含附件)、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檢
察署(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含附件)、本部檢察司(含附件)、本
部資訊處(含附件)、本部保護司(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