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係規範私法上交易行為,應認交易行為
時點係以簽約與否為斷,如 ROT 投資契約計畫初審過程中,其中一家民
間申請人負責人為該法第 3 條第 4 款之關係人,因尚未與主辦機關簽
訂投資契約,難謂已成立上述交易行為
主 旨:有關貴府辦理徵求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設施整建、營運及移轉(
ROT) 計畫」,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適用疑義乙案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5 年 6 月 29 日府經工商字第 1050127695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負責人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為本法第 3 條第 4 款
之關係人。次按本法第 9 條所稱「交易行為」,係指如買賣、租賃
及承攬等具有對價關係之有償行為,例如有償之委任、公開招標委託
經營亦屬之,有本部 97 年 11 月 21 日法政字第 0970037113 號函
、101 年 9 月 24 日法授廉利字第 1010501790 號函可資參照,合
先敘明。
三、參酌貴府來函所附旨揭 ROT 投資契約計畫內容,係依促進民間參與
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第 46 條徵求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民
間機構期初投資一定金額,由主辦機關提供土地及建物,並收取租金
、固定權利金及變動權利金,於民間機構營運一定特許年限後,無償
移轉市政府所有,爰該投資契約自屬本法第 9 條所稱具有對價關係
之交易行為,尚與該契約係依政府採購法、促參法或其他法令辦理者
無涉。
四、復按本法第 9 條既係規範私法上之交易行為,應認交易行為時點係
以簽約與否為斷,有本部 98 年 3 月 27 日法政字第 0980005494
號函可稽。依貴府來函所述,旨揭 ROT 投資契約計畫於初審過程中
,其中一家民間申請人之負責人係貴縣議會議員,該民間申請人如係
營利事業,則屬本法第 3 條第 4 款之關係人,然因尚未與主辦機
關簽訂投資契約,難謂已成立本法第 9 條之交易行為;至該民間申
請人既不得與受縣議員監督之機關簽訂投資契約,則主辦機關以該民
間申請人之規劃構想提供辦理公聽會,使其參與契約簽訂之前階段行
為,是否符合促參法之規範意旨及經濟發展效能,宜由促參法之主管
機關審認之。
正 本:○○縣政府
副 本:監察院秘書長、財政部推動促參司、本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