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請督導貴署所屬地方法院檢察署賡續落實「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
業要點」第 19 點規定,按轄區內人文、地理、社會資源及社會需要等特
性,規劃多元社會勞動服務類型,以發揮社區處遇教育與懲罰兼具功能
主 旨:請督導貴署所屬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地檢署)依「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
會勞動作業要點」第 19 點規定賡續辦理,以充分發揮社會勞動價值,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審計部 105 年 6 月 2 日台審部一字第 1051000911 號函審
核通知事項及內容辦理。
二、請督導各地檢署賡續落實上開規定,按轄區內人文、地理、社會資源
及社會需要等特性,規劃多元社會勞動服務類型,以發揮社區處遇教
育與懲罰兼具之功能。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已轉知所屬,毋庸轉行)、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
副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本部資訊處(第 1 類)、
本部保護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