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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000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要  旨:
開發計畫變更內容對照表涉及跨越數個行政區之區域計畫者,如相關規定
並未規範由何主管機關予以備查,則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 條第 1  款規
定定其管轄機關
主    旨:有關新竹市政府函詢跨縣市之「富隆科學園別墅山莊」開發計畫擬辦理變
          更內容對照表,應由何主管機關備查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104  年 11 月 4  日營署綜字第 104291735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
              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管轄權所涉及者,
              乃特定行政任務,究應由何一行政主體或何一行政機關執行之問題,
              法規關於管轄權之規範乃程序規定,依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原則,
              因法規變動致管轄權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新法規決定管轄權之歸屬
              (本部 101  年 7  月 2  日法律字第 10100080920  號函參照)。
              查 79 年 2  月 14 日修正發布之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 12 條
              第 2  項規定:「申請開發建築之土地,跨越 2  以上直轄市、縣(
              市)轄區者,應……由所在面積較大者主辦之。」此一規定於山坡地
              建築管理辦法 92 年 3  月 26 日修正施行後,業經刪除。復查現行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制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以外之變更
              事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未變更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之性質,
              申請人應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送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並由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區域
              計畫擬定機關。」該規定對於開發計畫變更內容對照表,雖明定由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惟就開發計畫變更內容對照表涉及跨越數
              個行政區之區域計畫者,並未規範由何主管機關予以備查。綜上,本
              件無從依上開規定決定管轄權之歸屬。
          三、次按本法第 12 條規定:「不能依前條第 1  項定土地管轄權者,依
              下列各款順序定之︰一、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二
              、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
              之處所,或應經營或應從事之處所。三、其他事件,關於自然人者,
              依其住所地,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依其居所地,無居所或居所不明
              者,依其最後所在地。關於法人或團體者,依其主事務所或會址所在
              地。四、不能依前 3  款之規定定其管轄權或有急迫情形者,依事件
              發生之原因定之。」第 13 條規定:「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 2
              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
              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
              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
              之。(第 1  項)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
              並即通知其他機關。(第 2  項)」依來函所述,本件將原開發計畫
              中之小學用地變更為中小學用地係位於新竹市,則本件開發計畫變更
              內容對照表報備查之管轄機關依上述本法第 12 條第 1  款規定,應
              為新竹市政府。
正    本:內政部營建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