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13:31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147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要  旨:
仲裁機構辦理仲裁人名單報請備查事項,請先行檢視相關文件是否齊備,
以減少疏漏錯誤、縮短辦理時程,並有可資檢核之依據
主    旨:有關貴會辦理仲裁人名單報本部備查事項時,請依說明內容辦理,俾益處
          理程序,請查照。
說    明:按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24 條規定:「各仲裁機構應將
          其登記之仲裁人名單,自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
          查。」為使各仲裁機構辦理仲裁人名單報請本部備查事項,減少疏漏錯誤
          、縮短辦理時程,並有可資檢核之依據,爰就備查所應檢附之各類證明文
          件,彙整如附件,請貴會辦理是類事項時,參照附件格式製作名單,先行
          檢視相關文件是否齊備,確實依名單編號次序彙整檢附相關文件(亦須依
          次標明各申請人之證明文件)後,再行報本部備查。未依上開說明辦理者
          ,本部將退回限期補正。
正    本: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中華工程仲裁協會、臺灣營建仲裁協會、中華不動產
          仲裁協會、中華民國勞資爭議仲裁協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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