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機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時紀念品之發給,性質上似屬私法上贈與,又法律行
為之撤銷,有一般撤銷事由及特殊撤銷事由,個案是否合於撤銷事由應由
機關本於權責予以審認
主 旨:有關已辦理退休人員因故於退休生效日前亡故,機關原依規定於退休前致
贈之退休紀念品應否繳回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總處 104 年 9 月 10 日總處給字第 1040046297 號書函。
二、按退休人員照護事項第 1 點第 1 款規定略以,各機關遇有公務人
員退休時,可利用各種集會舉行歡送及酌贈紀念品。依上開規定觀之
及來函所述,此項紀念品之發給,係機關為感念退休人員在職期間之
辛勞及貢獻,而於退休時酌贈,性質上似屬私法上之贈與。又法律行
為之撤銷,有一般撤銷事由(例如民法第 88 條意思表示錯誤、第
89 條傳達錯誤及第 92 條意思表示受詐欺或脅迫等)及特殊撤銷事
由(例如民法第 408 條及第 416 條贈與之撤銷),個案是否合於
撤銷事由,應由貴處本於權責予以審認。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