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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10:35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123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2 日
要  旨:
機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時紀念品之發給,性質上似屬私法上贈與,又法律行
為之撤銷,有一般撤銷事由及特殊撤銷事由,個案是否合於撤銷事由應由
機關本於權責予以審認
主    旨:有關已辦理退休人員因故於退休生效日前亡故,機關原依規定於退休前致
          贈之退休紀念品應否繳回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總處 104  年 9  月 10 日總處給字第 1040046297 號書函。
          二、按退休人員照護事項第 1  點第 1  款規定略以,各機關遇有公務人
              員退休時,可利用各種集會舉行歡送及酌贈紀念品。依上開規定觀之
              及來函所述,此項紀念品之發給,係機關為感念退休人員在職期間之
              辛勞及貢獻,而於退休時酌贈,性質上似屬私法上之贈與。又法律行
              為之撤銷,有一般撤銷事由(例如民法第 88 條意思表示錯誤、第
              89  條傳達錯誤及第 92 條意思表示受詐欺或脅迫等)及特殊撤銷事
              由(例如民法第 408  條及第 416  條贈與之撤銷),個案是否合於
              撤銷事由,應由貴處本於權責予以審認。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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