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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00:23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116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4 日
要  旨:
地方制度法中第 30、32 條所列「函告無效」之行政行為,實務見解認為
該行為係依上述規定之授權行使其法規審查權限所為,並非就具體個案事
實而為,與行政處分要件不同,應非屬行政處分性質;另有學說認為予以
函告無效時,因標的為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非為自治事項具體個案,而
係對於不特定多數人反覆發生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性規範,非針對具體事
件,故應非屬行政處分
主    旨:有關地方制度法中第 30 條及第 32 條所列之「函告無效」行政行為是否
          為行政處分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委員國會辦公室 104  年 6  月 12 日瓔國會字第 1040612005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
              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
              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判斷事實關係是否
              具體,原則上可以規範效力為具一次性或反覆性作為輔助判斷標準。
              凡規範效力屬一次性者,通常可認定事實關係具體;屬反覆性者,則
              為抽象事實關係(翁岳生編,行政法(上),95  年 10 月 3  版 1
              刷,第 497  頁參照)。行政處分乃係對具體案件之規制,其與法規
              命令係對未來不確定多數(抽象、一般性)案件為規範者不同(李震
              山著,行政法導論,99  年 6  月修訂 8  版 2  刷,第 345  頁至
              第 346  頁)。若行政行為對象為不特定多數人,其內容為一般抽象
              性規範者,為法規命令。合先敘明。
          三、查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
              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第 1  項)自治
              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第 2  項)第 1  項及第 2
              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
              函告。……(第 4  項前段)……」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自治
              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
              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 43 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
              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 30 日內公布。」上級自治監
              督機關對於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予以函告無效之行為,係依上開規定
              之授權行使其法規審查權限所為,並非就具體個案事實而為,與本法
              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要件不同,應非屬行政處分性質(最高行
              政法院 103  年度裁字第 1310 號裁定參照)。另學說上亦有認為,
              上級自治監督機關依地方制度法上開規定,對於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
              予以函告無效時,因其標的為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該標的並非為自
              治事項之具體個案,而係對於不特定多數人反覆發生規範效力之一般
              抽象性規範,故上開函告非針對具體事件,應非本法第 92 條所稱之
              行政處分(詹鎮榮著,論地方法規之位階效力─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
              「中央法破地方法」之辨正,收錄於成大法學,第 12 期,95  年
              12  月,第 50 頁參照)。至於救濟程序,地方自治團體對函告無效
              之內容持不同意見時,應視受函告無效者為自治條例抑自治規則,分
              別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就事件之性質聲請司法
              院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司法院釋字第 527  號解釋意旨參照)
              。
正    本:立法委員楊○○國會辦公室
副    本:本部綜合規劃司、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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