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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093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
要  旨: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規定得依法申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者,為具
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
或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因不符前述要件,自不
得適用前法規定
主    旨:有關林○○先生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閱覽中國國民黨及民主進步黨之政
          黨備案申請書、章程(草案)、發起人名冊及登記證書等相關文件一案,
          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4  年 6  月 12 日台內民字第 1040044495 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政資法)第 2  條規定:「政府資訊之
              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是政資
              法為普通法,如業已點交歸檔的資訊,屬檔案法規範之範疇,檔案法
              有規定者,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檔案法未規定者,仍有政資法
              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次按政資法第 9  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
              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
              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第 1  項)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
              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第 2  項)」是以,得申請政府機關提供
              政府資訊者,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
              立之本國法人、團體,或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本件政
              府資訊申請人係大陸地區人民,因不符政資法第 9  條第 1  項所定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或「持有中華民國護
              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之要件,自不得依政資法規定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本部 97 年 5  月 19 日法律字第 0970009804 號函參照)。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