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法務部就「辦理興建農舍資格審查之農業用地取得時點疑義」之說明
主 旨:有關辦理興建農舍資格審查之農業用地取得時點疑義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104 年 6 月 16 日水保農字第 1041881313 號函。
二、按民法第 759 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
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
處分其物權。」本條意義有二:其一是非由法律行為所生之不動產物
權變動,不經登記即發生效力,故無民法第 758 條之適用;其二是
依此種方式取得之物權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因此等事由所生物權之
變動,或有法律可據,或有國家機關公權力介入,其變動業已發生,
存在狀態亦甚明確,已無違物權公示之要求,且登記遲速較無礙交易
安全,故不以登記為其生效要件,而於法律所規定之事由發生時,即
生物權變動效力。惟對於此等非依法律行為而取得物權之原因事實存
在,須負舉證責任(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上),103 年 9 月修
訂六版,第 76 頁參照)。
三、本案所詢有關取得農業用地之認定事項,貴局來函所稱「不同所有權
人之合併」,其原因及相關法規為何?如何適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1 年 6 月 29 日令?因涉貴局所屬上級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權
責,宜由該會表示意見。倘仍有疑義,請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
應行注意事項」第 18 點規定,具體敘明有疑義之法條並擬具研析意
見後,再請賜函憑辦。
正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副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