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參照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3 條規定,設立公益信託,如未設
置諮詢委員會仍不妨害公益信託成立,因此勞動主管機關依法申請設立公
益信託,就諮詢委員會設置及檢附資料等規定,如為參採上述辦法規定意
旨,則該公益信託「諮詢委員會」應非強制性組織
主 旨:貴部函詢依據「勞動力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申請設立公益
信託是否應設置諮詢委員會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4 年 6 月 15 日勞動發創字第 1040506995 號函。
二、旨揭事項,本部意見如下:
(一)按信託法第八章「公益信託」對於「諮詢委員會」之設置,未定有
明文,對此一諮詢性機制之組織、職權及其他相關事項,本部曾於
93 年 9 月 15 日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商,
綜整討論結果略以:「(一)諮詢委員會設置之目的,係在輔助受
託人處理信託事務,僅具顧問性質,尚不得代行受託人或信託監察
人之權限。…。」在案。(本部 93 年 10 月 20 日法律字第 093
0700508 號函參照)先予敘明。
(二)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信託法授權訂定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
辦法」,關於公益信託申請設立許可應繳交之文件,就「諮詢委員
會」部分,例如「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7 款,定有「設有諮詢委員會者,其職權、成員人數、…。
」內容,觀其文意,係指如有設置「諮詢委員會」,申請設立時,
即須就其職權、成員人數等規定事項檢附資料;反之,如未設置,
則不須檢附。亦即,設立公益信託,非必須設置「諮詢委員會」不
可,倘未設置「諮詢委員會」,仍不妨害公益信託之成立。是以,
倘貴部訂定之「勞動力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就「
諮詢委員會」設置及檢附資料等規定,係參採本部前揭規定意旨,
則此公益信託「諮詢委員會」應非強制性組織;又倘設「諮詢委員
會」,其目的僅係輔助受託人,就信託事務之執行,提供受託人執
行與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之建議與意見,不得逾越或限制受託人或信
託監察人之職權。(本部 103 年 5 月 12 日法律字第 1030350
6000 號函參照)
正 本:勞動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