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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018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14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24 條、公司法第 27 條規定參照,代表法人股東行使董事
職務之自然人,是否為行政執行法所謂「法人之負責人」疑義,考量拘提
、管收及限制住居涉及人身自由剝奪及遷徙自由限制,對於適用對象自應
從嚴解釋,並參酌司法實務見解,採否定說,法務部認為可資贊同
主    旨:關於貴署函詢「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代表法人股東行使董
          事職務之自然人,是否為行政執行法第 24 條第 4  款所謂之『法人之負
          責人』疑義」乙事,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104  年 2  月 16 日行執法字第 10431000340  號函。
          二、按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與公司(即義務人)成立委任
              關係者,係法人股東(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846  號判決及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2082 號判決參照),是義務人之法人
              股東指派行使董事職務之自然人,與義務人間並無委任關係。又同法
              第 8  條第 3  項係規定非董事而實質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
              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董事同負民
              事、刑事及行政罰責任,而非指其為公司負責人(與同條第 1  項及
              第 2  項之規定體例有所不同)。次按行政執行法第 24 條第 4  款
              規定,關於義務人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於「公司或其他法
              人之負責人」亦適用之,考量拘提、管收及限制住居涉及人身自由之
              剝奪及遷徙自由之限制,對於適用對象自應從嚴解釋,並參酌上開司
              法實務見解,有關旨揭疑義,貴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小組第 115  次會
              議決議採否定說,本部認為可資贊同。
正    本: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三)(106年10月版)第 121-12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