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民法第 1059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3 項成年子女變更姓氏規定,係指成
年人依據自我認同選擇變更從父或母姓者,始足當之,倘非出於自我認同
而選擇變更姓氏者,即不屬該項規範情形
主 旨:有關廖○○先生因其父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從母姓取得
原住民身分,其從姓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4 年 3 月 9 日台內戶字第 1040015204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059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規定:「子女經出生登記後,
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 2 項)。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 3 項)。前二項之變更,
各以一次為限(第 4 項)。」上開第 3 項於 99 年 5 月 19 日
修正時之立法理由二略以:「姓氏選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的範
疇,故成年人應有權利依據自我認同選擇從父姓或母姓。原條文第三
項規定子女已成年者,變更姓氏須經由父母之書面同意,惟此不僅未
顧及成年子女之自我認同,又易因父母任一方已死亡或失蹤等其他原
因以致無法取得父母書面同意,爰刪除『經父母之書面同意』部分文
字,以周延保護成年子女之權益。又為顧及交易安全和身分安定,成
年子女如向戶政單位提出變更姓氏申請,仍以一次為限。」(立法院
公報第 99 卷第 31 期第 124 頁至第 125 頁參照)可知該項成年
子女變更姓氏之規定,係指成年人依據自我認同選擇變更從父或母姓
者,始足當之,倘非出於自我認同而選擇變更姓氏者,即不屬該項規
範之情形(本部 102 年 9 月 4 日法律字第 10203509790 號函
參照)。本件廖○○先生之父改從母姓「蔡」,廖○○先生本應隨父
姓而變動,因廖○○先生之父改從母姓前與母同姓「廖」,廖○○先
生倘為維持「廖」姓,應依民法第 1059 條第 3 項規定(本件廖○
○先生已成年,來文誤植為第 2 項)辦理變更為母姓,該姓氏變更
須列入民法第 1059 條第 4 項規定次數計算,貴部來函說明五意見
本部敬表贊同。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