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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9 01:38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037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1 日
要  旨:
民法第 1059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3  項成年子女變更姓氏規定,係指成
年人依據自我認同選擇變更從父或母姓者,始足當之,倘非出於自我認同
而選擇變更姓氏者,即不屬該項規範情形
主    旨:有關廖○○先生因其父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從母姓取得
          原住民身分,其從姓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4  年 3  月 9  日台內戶字第 1040015204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059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規定:「子女經出生登記後,
              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 2  項)。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 3  項)。前二項之變更,
              各以一次為限(第 4  項)。」上開第 3  項於 99 年 5  月 19 日
              修正時之立法理由二略以:「姓氏選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的範
              疇,故成年人應有權利依據自我認同選擇從父姓或母姓。原條文第三
              項規定子女已成年者,變更姓氏須經由父母之書面同意,惟此不僅未
              顧及成年子女之自我認同,又易因父母任一方已死亡或失蹤等其他原
              因以致無法取得父母書面同意,爰刪除『經父母之書面同意』部分文
              字,以周延保護成年子女之權益。又為顧及交易安全和身分安定,成
              年子女如向戶政單位提出變更姓氏申請,仍以一次為限。」(立法院
              公報第 99 卷第 31 期第 124  頁至第 125  頁參照)可知該項成年
              子女變更姓氏之規定,係指成年人依據自我認同選擇變更從父或母姓
              者,始足當之,倘非出於自我認同而選擇變更姓氏者,即不屬該項規
              範之情形(本部 102  年 9  月 4  日法律字第 10203509790  號函
              參照)。本件廖○○先生之父改從母姓「蔡」,廖○○先生本應隨父
              姓而變動,因廖○○先生之父改從母姓前與母同姓「廖」,廖○○先
              生倘為維持「廖」姓,應依民法第 1059 條第 3  項規定(本件廖○
              ○先生已成年,來文誤植為第 2  項)辦理變更為母姓,該姓氏變更
              須列入民法第 1059 條第 4  項規定次數計算,貴部來函說明五意見
              本部敬表贊同。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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