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信託法第 2 條規定參照,信託契約以書面為之,如基於締約便利,在同
一書面上訂立數個信託契約,該法並無限制或禁止規定,而各個信託契約
效力是否有互為依存條件,抑或係為數個契約便宜上互相結合,並無不可
分割關係,應就具體個案判斷
主 旨:關於貴部函詢數委託人將其共有及單獨所有之多筆土地,以同一信託契約
書共同信託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3 年 12 月 27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1031303690 號函。
二、按信託,除遺囑信託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為之(信託法第 2
條規定參照)。又按信託法(以下稱本法)並未規定信託契約之締結
,須以一定方式為之,原則上亦係依法律行為一般採行之方式自由原
則。其立法意旨在放寬信託之成立要件,使委託人易於成立信託(參
考王志誠著「信託法」,2010 年 1 月版,第 85 頁、方嘉麟著「
信託法之理論與實務」,1994 年 5 月版,第 161 頁)。故信託
契約以書面為之者,若基於締約之便利,在同一書面上訂立數個信託
契約,本法並無限制或禁止之規定。此時,各個信託契約之效力,是
否有互為依存之條件,抑或係為數個契約便宜上互相結合,並無不可
分割之關係,應就具體個案判斷之。至本件數委託人將其財產信託予
同一受託人,是否仍應依貴部所訂定之「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
作業系統規範」規定,要求申請人分別訂立契約乙節,涉及貴部 88
年 8 月 19 日台內中地字第 8884312 號函規定及土地登記執行面
之細節問題,宜請本於權責依法核處。
三、本件受託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信託業,系爭案件屬營業信
託,涉及信託業法相關規定之適用,貴部如認仍有疑義,建請洽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意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