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執行期間即將屆滿之案件,請務必於期間屆滿前 6 個月專案移送執
行,以避免發生執行期間屆滿無法執行之情事
主 旨:有關執行期間即將屆滿之案件,請貴機關務必於期間屆滿前 6 個月專案
移送執行,敬請配合辦理。
說 明:一、本分署受理各移送機關移送之執行事件數量龐大,承辦股受理之案件
數以萬計,受理後立案審查、傳繳通知、扣押財產、進而收取、變價
、分配等程序,需耗費數個月至 1 年不等之時間,為避免發生執行
期間屆滿無法執行之情事,請貴機關妥適管理案件之移送時程,務必
於執行期間屆滿前 6 個月移送至本分署執行,並請專案移送註明「
執行期間將屆」等字樣,勿參雜於例行移送之案件中,以免因預留之
執行期間不足而衍生行政責任。
二、有關執行期間之計算,請參照行政執行法第 7 條及法務部 101 年
06 月 22 日法令字第 10103104950 號令。
正 本: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北區
業務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郜勞動力發展署、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
市區監理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金門監理站、交通部公路總
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連江監理站、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士林監理
站、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
理站、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
監理所基隆監理站、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交通部公
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
站玉里分站、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臺東監理站、臺北市交通事件
裁決所、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臺北市政
府、新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臺北市政府環
境保護局衛生稽查大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基隆市環境保護局、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
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山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信義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
山第二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
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蘆洲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
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
分局、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臺灣港務
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