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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1 18:39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151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要  旨:
檢察機關為通知刑事案件偵查結果所為起訴、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偵
查結果公告,係因執行刑事偵查所生後續相關事務,應屬「個人資料保護
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所列「刑事偵查」(代號 025)特定目
的範圍,又檢察機關掌理檢察行政監督事項,係廣義司法行政事項,應屬
所列「其他司法行政」(代號 174)特定目的範圍
主    旨:有關檢察(行政)機關公告偵查結果,應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
          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所列「刑事偵查」(代號 025)或「其他司法行政」
          (代號 174)等特定目的之範圍,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 103  年 12 月 4  日一二審發言人會議主席指示事項辦理
              。
          二、按檢察機關為通知刑事案件偵查結果所為起訴、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
              處分之偵查結果公告(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38 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40 條規定參照),係因執行刑
              事偵查所生後續相關事務,應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
              資料之類別」所列「刑事偵查」(代號 025)之特定目的範圍。又檢
              察機關掌理上開檢察行政之監督事項,係廣義司法行政事項(司法院
              釋字第 392  號解釋意旨及本部組織法第 2  條第 5  款規定參照)
              ,應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所列「其他
              司法行政」(代號 174)之特定目的範圍。
正    本: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金門
          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
副    本:本部檢察司、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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