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6:50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125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我國人以其於海外所做成之遺囑,將所持有之國內公司股權全
數歸於海外公益信託是否應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之意見
主    旨:關於我國人以其於海外所做成之遺囑,將所持有之國內公司股權全數歸於
          海外公益信託是否應向貴會申請核准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 103  年 6  月 12 日經審四字第 10300122250  號函。
          二、貴會來函所詢疑義,本部意見如下:
          (一)本件依來函說明二,係緣於本國籍之被繼承人生前於海外預立遺囑
                並以信託契約約定將其名下所有財產全數歸一公益信託,該公益信
                託之準據法為百慕達及香港信託法,並非我國之信託法,惟遺囑得
                否指定我國境內遺產之準據法,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適用,
                建請貴會檢附相關資料函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主管機關司法院表
                示意見。
          (二)又本件所涉信託關係,係以百慕達及香港信託法為準據法,有無規
                避稅法或逃漏稅捐之虞,宜請洽財政部表示意見。
          (三)至於本件信託財產之移轉是否屬於外國人投資條例所列之投資行為
                ,請貴部本於主管機關權責審認之。
正    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公文)、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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