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未依立法院決議─有關常務董監事及經理人應專任乙
案」之意見
主 旨:關於財團法人○○營建研究院未依立法院決議─有關常務董監事及經理人
應專任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3 年 9 月 3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1030810136 號函。
二、按行政院秘書長 93 年 6 月 8 日院臺規字第 0930085992 號函揭
示:「…至立法院審議預算時以『條件』或『期限』以外之『負擔』
形式課予行政機關義務,並非繫於將來成就與否客觀上不確定之事實
,非屬上開預算法第 52 條第 1 項所定之附加條件或期限,其決議
內容如逾越預算法第 52 條第 1 項所定決議之範圍,則屬『法定外
決議』,對本院原則上不生法律拘束力,僅具建議性質,惟仍不能否
定其可能具有事實上或政治上之拘束力。」本件所詢本案得否要求財
團法人○○營建研究院依立法院決議辦理乙節,請參考上述行政院秘
書長函本諸職權審認。
三、至於貴部如認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
具備,或基於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而認其董、監事
之資格及董事會之職權,存有適用上之疑義者,應視其具體個案情形
,依民法第 62 條或第 63 條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
組織(本部 101 年 6 月 6 日法律字第 10103104750 號函送監
察院查復書五、調查結論之(四)參照),併請卓參。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