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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3035071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0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真實血緣關係為依據,確立父子關係,建議修正民法第 1065
條規定一案」之說明
主    旨:有關以真實血緣關係為依據,確立父子關係,建議修正民法第 1065 條規
          定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3  年 6  月 3  日台內戶字第 1030172948 號函。
          二、按司法院釋字第 587  號解釋:「…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
              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
              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與憲法尚無牴觸。」是以,貴
              部建議增訂民法第 1065 條第 3  項規定:「經血緣鑑定證明確具親
              子關係,且生父有撫育事實或生父母已結婚,為該子女之最佳利益,
              得由生父認領。」恐與上開司法院釋字第 587  號解釋之意旨不符,
              尚須審慎研議,本部將錄供修法之參考。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