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各分署查詢義務人集保資料,義務人欠繳金額合計達新臺幣 3 萬元者,
得查詢集保資料,未達 3 萬者以卷內財產資料有「股利」所得為限,方
得查詢;同一義務人如已查詢集保資料,未達 6 個月不得再次查詢;如
採整批查詢,應先篩選同一義務人於 6 個月內曾經查詢者,不再重複查
詢;有上列情形,但確有查詢必要者,得簽請分署長同意後查詢
主 旨:為減少作業成本,提升執行效能,各分署經由法務部單一登入窗口查詢義
務人之集保資料,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結算所)於 98 年 7
月建置專線,俾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事件,得經由法務部單一登入窗
口對外連線系統「集保資訊連線作業」向該公司查詢義務人之集保資
料(含往來券商名稱、帳戶狀態、證券名稱及餘額等),再依查得資
料評估是否有核發扣押命令實益;實施以來,已大幅減少無謂之扣押
命令,減輕執行人員及證券商從業人員作業負擔,合先敘明。
二、據統計,最近 3 年各分署經由上開作業方式查詢義務人之集保資料
,每年均超過 1 百萬件(99 年 127 萬 2,601 件,100 年 115
萬 2,848 件,101 年 121 萬 9,353 件),惟查詢結果有半數以
上係顯示「非集保戶」,其中並有短期間內重複查詢之情形。茲為減
少集保結算所之作業成本與負擔,提升執行效能,各分署查詢義務人
之集保資料,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義務人欠繳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3 萬元者,得查詢集保資料
;未達 3 萬元者,以卷內財產資料有「股利」所得為限,方得查
詢。
(二)同一義務人如已查詢集保資料,未達 6 個月不得再次查詢。
(三)如採整批查詢,應先篩選同一義務人於 6 個月內曾經查詢者,不
再重複查詢。
(四)有上列各款情形,但確有查詢必要者,得簽請分署長同意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