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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法字第 101005049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09 日
要  旨: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建請法務部協調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囑辦理就
「將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之查詢資料擴及金融機構之分行及存款額」、
「推動 E  化電子查扣令」等函復之協調結果
主    旨:有關以紙本查扣義務人存款之作業方式,貴部函囑積極洽商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在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與執行程序效率、效能性方面,研
          議衡平之替代方式,以有效執行並節省公帑一案,本署辦理情形如說明二
          及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0  年 11 月 24 日台審部一字第 1000018026 號函。
          二、旨揭函囑辦理事項,前經本署以 100  年 11 月 25 日行執一字第
              1000008406  號函建請法務部協調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
              金管會)依囑辦理,法務部 101  年 3  月 27 日法律字第 1010004
              1040  號函復協調結果略以:
          (一)有關將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之查詢資料擴及金融機構之分行及存
                款額部分:基於存款人於銀行分行開戶資料及存款餘額,係屬當事
                人與銀行間之交易往來資料,非屬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財
                金公司)所負責跨行業務帳務清算範疇,建置存款餘額資料欠缺法
                律依據(金管會 99 年 5  月 10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900123820
                號函參照),又若新增本案所需之功能,除涉及財金公司及金融機
                構之資訊系統修正,將鉅量增加金融機構操作人力及系統提升之成
                本外,因傳輸資料大幅增加,亦將造成金資系統穩定度降低,提高
                跨行交易風險(金管會 99 年 3  月 10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80061
                4070號函參照)。
          (二)有關推動「E 化電子查扣令」部分:「E 化電子查扣令」因涉及查
                扣執行效力及個別銀行電子化進程與資訊系統機制,目前係由銀行
                評估自身資訊條件後,自主加入「E 化電子查扣令」作業機制,金
                管會銀行局已轉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轉知所屬
                會員機構,並無案關報載所稱金管會礙難從命之情事(金管會 101
                年 3  月 3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000450640  號函參照)。
          三、按查扣義務人存款如能知悉義務人於金融機構之存款餘額,可避免扣
              款超過應執行金額,財金公司礙於法令無法提供相關資訊,惟法務部
              正大力推動「E 化電子查扣令」,目前已有 12 家金融機構配合辦理
              ,除可節省郵資,亦可加速金融機構回復查扣結果之時間,由本署各
              分署依據個案為妥適之處理,將可大幅提昇金融機構扣款之效率。
          四、檢送法務部 101  年 3  月 27 日法律字第 10100041040  號函暨相
              關附件影本各1份。

附  件 1:法務部  函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法律字第 10100041040  號
主    旨:有關為利行政執行實務之運作,貴署再建請本部協調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洽商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依審計部函囑「請積極洽商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與執行程序效率、效能性方面,
          研議開放線上查詢義務人存款餘額之衡平替代方式」辦理乙案,復如說明
          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00  年 11 月 25 日行執一字第 1000008406 號函。
          二、旨揭事項,經本部以 100  年 12 月 22 日法律字第 10000044620
              號函,建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洽商財金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依審計部函囑辦理。茲金管會以 101  年 3  月 3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000450640  號函復意見(附件1)略以:
          (一)關於請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將「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之查詢
                資料擴及金融機構之分行及存款餘額之可行性一事,該會前已於
                99  年 3  月 10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800614070  號及 99 年 5
                月 10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900123820  號等函,向本部說明案關法
                律及實務上無法執行之緣由。(附件 2、3)
          (二)至有關本部所推動之 E  化電子查扣令部分,因涉及查扣執行效力
                及個別銀行電子化進程與資訊系統機制,爰目前係由銀行評估自身
                資訊條件後,自主加入 E  化電子查扣令作業機制,目前已逾十家
                銀行配合辦理。該會銀行局亦於 100  年 8  月 2  日銀局(國)
                字第 10000261270  號函將 E  化電子查扣令之推動事宜,轉請中
                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轉知所
                屬會員機構,並無案關報載所稱金管會礙難從命一事,請妥為向審
                計部說明釐清。本部後續如仍有相關查扣令宣導說明會,可洽銀行
                業者或由銀行公會通知所屬會員機構說明,以擴大銀行業者之參與
                。
          三、檢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前開函影本各 1  份。

附  件 2: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3  日
          金管銀法字第 10000450640  號
主    旨:有關  貴部請本會依審計部函囑,洽商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在個人資料
          保護法規定與執行程序效率、效能性方面,研議開放線上查詢義務人存款
          餘額之衡平替代方式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100  年 12 月 22 日法律字第 10000044620  號函。
          二、關於請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將「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之查詢資
              料擴及金融機構之分行及存款餘額之可行性一事,本會前已於 99 年
              3 月 10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800614070  號及 99 年 5  月 10 日金
              管銀法字第 09900123820  號等函,向  貴部說明案關法律及實務上
              無法執行之緣由,請  諒查。
          三、至有關  貴部所推動之 E  化電子查扣令部分,因涉及查扣執行效力
              及個別銀行電子化進程與資訊系統機制,爰目前係由銀行評估自身資
              訊條件後,自主加入 E  化電子查扣令作業機制,目前已逾十家銀行
              配合辦理。本會銀行局亦於 100  年 8  月 2  日銀局(國)字第
              10000261270 號函將 E  化電子查扣令之推動事宜,轉請中華民國銀
              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並無案關報載所稱本會礙難從命一事,請妥為向審計部說明釐清。
              貴部後續如仍有相關查扣令宣導說明會,可洽銀行業者或由銀行公會
              通知所屬會員機構說明,以擴大銀行業者之參與。

附  件 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10 日
          金管銀法字第 09800614070  號
主    旨:有關  貴部來函建議將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所建置之「金融帳戶開戶查
          詢系統」,查詢資料範圍擴及至金融機構之分行及存款餘額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98 年 12 月 24 日法律字第 0980054163 號函。
          二、按行政執行係行政機關對於義務人,以強制手段使其履行義務之程序
              ,於此過程中,針對立於第三人地位而協助行政機關實現、滿足債權
              之銀行及金融週邊單位,宜考量其業務執行上之合理性及方便性,並
              應衡平確保相關當事人之權益。另現行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已可提
              供義務人於銀行之開戶情形,而相關機關因辦理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
              執行、或為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必要,而有查詢需要者,亦可
              依本會 95 年 5  月 23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510002020  號令第
              8 點規定之程序,洽相關銀行辦理,合先敘明。
          三、財金公司係依據銀行法第 47 條之 3  及「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
              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經本會許可設
              立,其業務係跨行業務之帳務清算,不涉及各銀行之存款餘額資料,
              建置存款餘額資料欠缺法律依據;且就實務執行面而言,迄 98 年
              11  月底,辦理存款業務金融機構(包括農漁會信用部)之分支機構
              共計 5,854  家,若新增本案所需之功能,除涉及財金公司及金融機
              構之資訊系統修正,將鉅量增加金融機構操作人力及系統提升之成本
              外,因傳輸資料大幅增加,亦將造成金資系統穩定度降低,提高跨行
              交易風險。爰貴部行政執行署有查詢存款餘額資料之需求時,仍請逕
              向各該銀行查詢。

附  件 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10 日
          金管銀法字第 09900123820  號
主    旨:有關  貴部來函請本會洽商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依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17 次會議紀錄新增決議(二)辦理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9 年 3  月 29 日法律字第 0999012857 號函。
          二、有關於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金資訊公司)建置之「金
              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中,將查詢資料擴及金融機構之分行及存款餘
              額乙案,本會業於 99 年 3  月 10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 09800614070
              號函向貴部說明案關法律及實務上無法執行之緣由。茲再予補充說明
              如下: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
                事人之權益,依誠信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另
                行政執行法第 3  條揭示,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並兼
                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故行政執行機關於執行過程中,針
                對立於第三人地位而協助行政機關實現、滿足公法上債權之銀行及
                金融週邊單位,宜考量其業務執行上之合理性及其他民眾之隱私權
                ,以符合比例原則及必要性,以侵害最小原則之方式為之,始得符
                合前揭法意之本旨。
          (二)基於存款人於銀行分行開戶資料及存款餘額,係屬當事人與銀行間
                之交易往來資料,非屬財金資訊公司所負責跨行業務帳務清算之範
                疇,亦無法律授權該公司得蒐集相關資料,爰該公司尚無法律依據
                建置案關資料。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3年2月版)第 308-31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