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10:12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法字第 102000012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參照,分署因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行政執行事件必要,向相關機構查詢義務人資料所衍生費用,與移送機關
移送執行時,隨案檢附郵資,皆屬執行必要費用,應由移送機關代為預納
,分署並應於執行時加計該項費用,併向義務人收取
主    旨:有關本署所屬分署(下稱分署)為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
          ,向金融機構查詢義務人各項金融交易資料所生之作業費,仍請貴所依本
          署 101  年 12 月 18 日行執法字第 10100549630  號函所定繳費方式配
          合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所 102  年 1  月 4  日勞北檢秘字第 1010045341 號函。
          二、按「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
              之必要費用,移送機關應代為預納,並向義務人取償。」行政執行法
              施行細則第 30 條定有明文。故分署因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
              執行事件之必要,向相關機構查詢義務人資料所衍生之費用,與移送
              機關移送執行時,隨案檢附之郵資,皆屬執行必要費用,應由移送機
              關代為預納,分署並應於執行時加計該項費用,併向義務人收取。是
              以,貴所固非「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機構辦理公務機關查詢及解繳
              扣押款收費作業要點」所稱之「公務機關」,惟依前開規定,貴所既
              為移送機關,則仍負有代為預納查詢作業費之義務。至於同一義務人
              之資料如由不同機關移送之案件所共用者,則由分署考量各移送機關
              之移送金額、清償順序等因素,決定查詢作業費之預納機關,交該機
              關辦理預納費用事宜。準此,有關查詢作業費之預納,仍請貴所依旨
              揭函所定繳費方式配合辦理,俾利行政執行事件之進行。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3年2月版)第 300-30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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