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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62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2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電信法第 7  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1  條規定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屬普通法性質,個別法律如對個人資
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另有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故電信公司是否應為個
人資料提供,因另有上述特別規定,該等規定應優先適用
主    旨:有關貴委員會「監聽調閱專案小組」決議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5 條及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請○○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儘速提供調閱文件內容及範圍中所列第 8  點之通聯紀錄乙事,請本部
          提供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部分之意見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委員會 103  年 1  月 24 日台立司字第 1034300153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屬普通法性質,個別法律(例如:
              電信法及其具體明確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103 年 1  月 29 日修正
              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如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另有
              特別規定,該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本部 102  年 5  月 15 日法律
              字第 10203502260  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三、次按公務機關依個資法第 15 條、第 16 條規定,得為個人資料之蒐
              集、處理或利用,準此,大院得依個資法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於
              特定目的及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惟
              本件電信公司是否應為個人資料之提供,因電信法第 7  條及 103
              年 1  月 29 日經總統公布、現尚未施行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新
              增條文第 11 條之 1  規定等另有特別規定,該等規定應優先於個資
              法而適用。
正    本: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副    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本部檢察司、本部綜合規劃司(國會聯絡組)、本
          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