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1 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5 條規定參照,
各法規中所稱「防制」,可能包括預防及制裁一定危害,又法規中所稱「
防治」,可能包括預防與治療或處遇,亦可能包括預防與整治,故各法規
中所稱「防制」與「防治」意義及內涵,需視各該法規立法政策而定,以
符合立法目的及其規範意旨,尚難一概而論
主 旨:有關民眾致貴署署長信箱詢問「防制」與「防治」之意義及差異一案,復
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103 年 4 月 21 日國健教字第 1030700513 號函。
二、查各法規中所稱之「防制」,可能包括預防及制裁一定之危害(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修正理由,立法院公報,第 84 卷第 65 期參照)。又
法規中所稱之「防治」,可能包括預防與治療或處遇(家庭暴力防治
法立法理由,立法院第 3 屆第 4 會期第 27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參照),亦可能包括預防與整治(海洋污染防治法立法理由,立法院
第 4 屆第 3 會期第 15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因此,各法規中
所稱「防制」與「防治」之意義及內涵,需視各該法規之立法政策而
定,以符合其立法目的及其規範意旨,尚難一概而論。
三、次查菸害防制法、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癌症防治法、傳染病防治
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家庭暴力防
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涉及「防制」或「防治」
之法規,均係貴署上級機關衛生福利部主管法規,請貴署逕洽衛生福
利部表示意見。
正 本: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制司、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