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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3045201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8 日
要  旨:
律師曾受委託人之相對人委任,如委託人委任係同一事(案)件,或雖非
同一事(案)件,而有利用曾受委託人之相對人委任時,所知悉其不利資
訊者,皆不得受委託人之委任執行職務,以保護當事人權益、確保律師公
正執業及律師品德操守,並課予律師忠誠義務
主    旨:有關同一律師事務所之律師曾受委託人之相對人委任,俟同一律師事務所
          之他律師受委託人之委任而執行職務,有無違反律師法第 26 條規定乙案
          ,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所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2  大字第 1021231-L01  號函。
          二、查律師法第 26 條規定,旨在保護當事人權益、確保律師公正執業及
              律師之品德操守,並課予律師忠誠之義務,是以律師曾受委託人之相
              對人委任,如委託人委任係同一事(案)件,或雖非同一事(案)件
              ,而有利用曾受委託人之相對人委任時,所知悉其不利之資訊者,皆
              不得受委託人之委任執行職務,本部 94 年 1  月 7  日法檢字第
              0930046519  號函及 101  年 12 月 22 日法檢字第 10104172480
              號函意旨參照。至於受委任之事件是否有上開同一事(案)件或實質
              關聯事(案)件之關係,則應視具體個案判斷之。
正    本:○○○○○○事務所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一、二類)、本部檢察司、
          本部檢察司(一股)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