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律師受委任後,復受停止執行職務之懲戒處分,因已無法執行律師職務,
委任契約自應予終止
主 旨:有關律師受停止執行職務之懲戒處分期間,就其委任之訴訟案件,是否須
終止委任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103 年 4 月 16 日(103) 律聯
字第 103074 號函轉 貴會 103 年 3 月 19 日桃律美字第 03190
4 號辦理。
二、以律師身分或足堪認定其係以律師身分辦理律師法第 20 條之法律事
務,即屬律師法所稱之執行職務。又參照本部 94 年 6 月 21 日法
檢字第 0940802379 號函意旨,「辦理法律事務」除包括就具體個案
分析判斷事實及應如何適用法律等提供法律意見或代為法律行為外,
擔任法律顧問、提供法律諮詢、受託代撰訴訟書狀及接受委任等均包
括在內。是以,律師受委任後,復受停止執行職務之懲戒處分,因已
無法執行律師職務,委任契約自應予終止。
正 本:○○律師公會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一類、二類)、本部檢察司
、本部檢察司(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