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所稱「行政機關」係以具有獨立編
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等四項為認定標準(廣義說與實質說
而不拘泥於機關形式外觀),即不限於行政院暨其所屬各機關,其他具單
獨法定地位,實質上行使行政權具行政作用組織,於從事公共事務、行使
公權力時,亦屬本法之行政機關
主 旨:有關貴處是否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轄行政機關之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103 年 4 月 14 日基市處字第 1030001494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所稱之行
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
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上開所稱「行政機關」,
係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
」等四項為認定標準。換言之,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適
用本法之機關,係採廣義說與實質說而不拘泥於機關之形式外觀,亦
即不限於行政院暨其所屬各機關,其他具單獨法定地位,實質上行使
行政權具行政作用之組織,於從事公共事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屬本
法之行政機關(本部 98 年 12 月 1 日法律字第 0980045186 號、
99 年 9 月 20 日法律決字第 0999039415 號函參照)。
三、次按行政院訂定之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8 點規定:
「各機關適用法規有疑義時,應就疑義之法條及疑點研析各種疑見之
得失,擇採適法可行之見解。如須函請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釋復時,
應分別敘明下列事項:(一)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二)各種疑見
及其得失分析。(三)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本件貴處所詢旨揭疑
義,請先洽詢貴處之上級機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請該會法
制單位表示意見;如仍有適用法律之疑義,再請該會依上開規定敘明
各種疑義、其得失分析,以及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來函憑辦,俾利
釋復。
正 本: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基隆市榮民服務處
副 本: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 份)